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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變更三重等20處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專案通盤檢討)(第二階段)書第十點執行原則,自102年8月22日起發佈實施。(原文詳見新北市都市更新處)
一、本市「變更三重等20處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專案通盤檢討)(第二階段)書」第十點(以下簡稱本點)第一項後段但書規定本府認定應整體實施更新者,包含如下:
(一)本市公辦更新地區。
(二)已核准且尚未失效之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或已申請報核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單元。
(三)經本府劃定應實施都市更新地區且依都市更新條例第24條規定公告為禁限建者。
二、本點第一項第五款之退縮面積,不得重複申請建築技術規則所訂開放空間相關獎勵。
三、申請本點重建15%獎勵,非屬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八條第二項所稱實施都市更新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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