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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自辦都市更新實施者角色-碧潭都更案省思 由於台灣長期在歷史治理過程中經歷多次的統治管理,並沒有完整的發展規劃,因而台灣的都市發展伴隨著許多政經變遷,衍生現行都市計畫的發展現狀,早期也因政府將台灣規劃為反攻大陸的跳板,心力投注於國防為主,所以對於都市計畫的規劃執行遠遠落後於實際的現況,加以我們是私有土地為主體的資產制度,以及建物在追求經濟發展過程中對於違章興建失序管控,留下目前迫切對生活環境的壓迫,凡此種種,皆難以推動落實都市計畫的執行,尤其在新北市轄區範圍中常見消防救災等通道受阻的街景,對於市民的安全構成重大的影響。 都市更新是透過更積極的方式促進前揭都市窳陋改善環境的重要政策,惟都市更新在推動過程中因冗長的過程及社會充滿過多的信賴疑慮,以致在執行中產生許多的爭議及落差,其中對於都市更新啟動主體角色的認知亦有相當多的社會差異。一般市民對於都市更新大多期盼政府以公辦方式推動,惟受限於政府人力局限及公私有土地權屬的複雜性,公辦的推動行政資源未能有效執行,對於在都市更新推動中自辦都市更新實施者的角色,冀由本文的討論期盼作精簡的論述分享給所有關心都市更新的市民更多的交流,以降低對推動都市更新的疑慮。 鄰近的日本的社會型態與台灣相近,同時台灣曾受日本的統治歷史經驗,以日本的都市更新經驗可作為台灣的參考。日本都市更新公辦佔有一定的比例,惟其主要為公有土地為主,亦即以公有土地作都市更新整體再造,但日本的自辦都市更新主要在各私有財團、株式會社及民間成立更新會所推動,並以大街廓區域劃定實施,加以日本社會公民對於都市更新的充分認知較台灣深入,其推動成果具有相當成效,反觀台灣,如前所述,因為私有土地夾雜,不似日本環境背景,我們在推動都市更新的實務中,須考量土地所有權人的因素,因此,自辦都市更新實施者成為台灣十多年來的主流,是有其台灣特有的環境背景因素,因此在推動都市更新成功案例的經驗中,自辦都更實施者等同於日本的株式會社或更新會主體,其差異在於土地權屬集中及分散。 所謂自辦都更實施者的角色,是藉由民間的組織成立推動都市更新的主體,無論其身分是原土地所有權人或開發商所組成均統稱為自辦更新實施者。而在台灣的都市更新成功案例中均有上述二種自辦更新實施的成果,惟由土地原所有權人在「九二一」地震、海砂屋等特定災害重建背景的案例較多,而純粹以一般重建的案例較少,揆其主要原因乃一般重建的自辦更新成立更新會實施在整合開發過程相對複雜且冗長,故成功的案例相對較少。 近來,因房價在短期間內上揚幅度較高,社會上對於都市更新的推動與開發商利益產生聯想,此並非都市更新對自辦實施者身份與利益混為一談之假象,事實上,在都市更新發展過程中,實施者具有相當重要的角色,此亦為在一般重建都市更新由自組更新會推動成功案例較少有部分之原由,茲就自辦更新實施者角色的義務與責任分述如下,供更多的社會大眾充分理解認知。 自辦都市更新實施者應負之義務及責任,簡化相關事項如下說明: 1.提供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包括更新單元範圍、都市更新獎勵內容、建築規劃設計、環境規劃、原建物拆遷補償及安置、興建執行及管理、產權信託及登記、管理委員會成立及日後建物之保固等等之責任。 2.提供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 自辦更新實施者若採權利變換方式者,以權利變換方式進行,包括更新前後土地房屋估價、更新案共同負擔費用提列、更新權利變換選屋分配、差額價金發放領取等。 按前揭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之工作分項內容,每一項都是屬於專業且複雜的事務,故自辦更新實施者的角色非常重要,為順利推動都市更新,政府單位除列入重要經建推動目標外,各地方政府也積極辦理教育訓練、法令宣導等,也透過各種方式,如劃定更新地區、輔導方式等共同推動都市更新,其目的旨在透過都市更新平台讓我們的環境更美好。 近來因為文林苑事件衍生都市更新爭議,社會上瀰漫著對都市更新存有更多的利益或程序不公的氛圍,更有其他如文化資產保護的個案,諸如新店碧潭都更案的發展,屬於文化價值或工程技術論述應由專責機構單獨議論,惟對於自辦都市更新實施者的角色,不應在眾多其他事項中被質疑,畢竟推動任何一個事業的啟動,都須有推動主體在法定程序下執行,全世界各國都在透過各種方式改造都市環境,台灣不應淪為不合潮流的封閉社會,我們也更鼓勵由原地主發起更新會,以更多的努力去改善我們的居住環境,希望藉由本文能夠釐清在都市更新自辦實施者的角色身份,非為開發商利益的等號聯結,經由更多的再教育溝通,以更多的時間整合凝聚才是都市更新重要的精神,希望天佑台灣,讓我們的社會更和諧,也相信都市更新是一條讓我們未來更有希望的道路,這才是所有台灣人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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