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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調降容積獎勵促進環境永續發展
2014-05-27 10:00:08 發表,點閱 1031 次
新聞日期: 2014/5/26
訊息轉貼自新北市城鄉發展局 -詳細新聞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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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訊】攸關全市都市發展的法源依據「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於103年4月29日公告施行,其中建商最關心的調降容積獎勵事項,係因都市計畫於法定容積以外,可以增加容積之種類繁多,雖然個別增加容積皆定有上限,然卻無總量累計上限之規定,致總容積有失控及影響環境品質之情形。
另監察院(九九)院台內字第0九九一九00八八0號函:「公告糾正為都市容積缺乏容積總量管控機制,各式獎勵容積之累加竟無上限規定,致都市計畫法基準容積率制度名不符實,未能發揮成效等情,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督導不周,實有怠失案。」,故這次規定建築容積獎勵項目及額度,應該要創造之環境效益、永續性及能確實達成公共利益。
為呼應中央針對全國容積獎勵上限修法及對本市容積獎勵浮濫之糾正,本市於施行細則內規定,獎勵額度應依據各獎勵項目可創造之環境效益及各項效益之永續性訂定。另外開發者應盡之義務應與獎勵加以區分,且獎勵不得重複計列。因此,針對與綠建築重覆計算之開挖率獎勵、防災獎勵等,均於施行細則內規定停止適用。
建商在建築基地申請綠建築、降低開挖率及防災退縮,大部分都是為了爭取建築容積獎勵,但建築基地提高容積後,並非以容積取得成本降低反應在降低房價上,往往仍依市場行情銷售,並未見到對於房價調降有所反映,惟容積提高卻對都市環境造成負荷,而且申請案件越多,其獎勵容積越多,對都市環境造成負荷越重,故規定各項獎勵額度予以調整。另外規定一定規模以上的大型基地,必須達到銀 級綠建築的標準,讓取得銀級綠建築成為建商的義務,更要求必須設置1/2綠能屋頂,目的在於提升建築及都市環境永續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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